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29號
PCDV,104,司促,1629,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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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怡君
債 務 人 劉顯宗
債 務 人 劉黃素月
一、債務人劉怡君劉黃素月劉顯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叁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怡君於民國98年11月至102年4月間邀同債務
  人劉顯宗劉黃素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94,858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怡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顯宗劉黃素月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怡君、劉│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94858│黃素月、劉│月1日起   │      │       │
│  │元  │顯宗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怡君、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4858│黃素月、劉│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顯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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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