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怡君
債 務 人 劉顯宗
債 務 人 劉黃素月
一、債務人劉怡君、劉黃素月、劉顯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叁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怡君於民國98年11月至102年4月間邀同債務
人劉顯宗、劉黃素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94,858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怡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顯宗、劉黃素月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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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怡君、劉│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94858│黃素月、劉│月1日起 │ │ │
│ │元 │顯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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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怡君、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4858│黃素月、劉│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顯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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