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號
PCDV,104,司促,16,2015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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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朱品儒
兼法定代理 朱志雄

兼法定代理 邱玉芬

一、債務人朱志雄朱品儒邱玉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伍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品儒前就讀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朱志雄
  邱玉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570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朱品儒自10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570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朱志雄邱玉芬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志雄、朱│自民國103年7│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55709 │品儒、邱玉│月1日起   │2月16日止  │八三     │
│  │元  │芬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7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志雄、朱│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709 │品儒、邱玉│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芬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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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