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書瑜
債 務 人 陳慧恩即許文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少亭即許文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介亭即許文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玖仟叁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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