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2號
PCDV,104,司促,1272,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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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呂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瑞珠於民國96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
  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09日止累計347,627元正未給
  付,(其中172,303元為本金, 166,921元為利息, 8,40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瑞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00674982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4 年01月09日止累計41,034元正未給付,其中18,
  142 元為消費款;18,642元為循環利息;4,25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瑞珠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2303│     │1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呂瑞珠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142 │     │1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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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