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64號
PCDV,104,司促,1164,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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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
債 權 人 張福泉
債 務 人 梁約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肆仟貳佰肆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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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