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詠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99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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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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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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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展翌隆企業│鶯歌區農會│103年9月30日│41,265元 │F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永昌分部 │ │ │ │ │
│ │林長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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