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鄭莉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
│ 本票附表:103 年度除字第785號│
├──┬─────┬───────┬──────┬──────┬──────┬──────┬──┤
│編號│發 票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1 │楊美琴 │ 未記載 │102年9月26日│未記載,視為│600,000元 │TH0048251 │ │
│ │ │ │ │見票即付 │ │ │ │
├──┼─────┼───────┼──────┼──────┼──────┼──────┼──┤
│2 │柳志成 │ 未記載 │102年7月26日│未記載,視為│1,100,000元 │CH375879 │ │
│ │ │ │ │見票即付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