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上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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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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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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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台│華南商業銀│103年7月29日│384,936元 │LD2678384 │ │
│ │北縣私立光│行埔墘分行│ │ │ │ │
│ │仁高級中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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