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李金生
李朝和
尤美蘭
李欣蕙
李玉璇
余採蓮
李孟玲
林順金
李昇原
李茂源
李明慧
吳江雲
李錦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被 告 李良杰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預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參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贈與預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3,795 元(即77,923元+125,872 元=203,795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936,881元 (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5,872 元,原告顯然溢繳 77,923元,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溢繳部分之裁判 費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一)系爭四筆土地總面積977.95平方公尺(二)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92,600元(三)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總和為7分之1
(四)訴訟標的價額:977.95×92,600×1/7 =12,936,881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