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預約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01號
PCDV,103,重訴,201,20150108,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李金生 
      李朝和 
      尤美蘭 
      李欣蕙 
      李玉璇 
      余採蓮 
      李孟玲 
      林順金 
      李昇原 
      李茂源 
      李明慧 
      吳江雲 
      李錦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被   告 李良杰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預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參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贈與預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3,795 元(即77,923元+125,872 元=203,795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936,881元 (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5,872 元,原告顯然溢繳 77,923元,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溢繳部分之裁判 費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一)系爭四筆土地總面積977.95平方公尺(二)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92,600元(三)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總和為7分之1
(四)訴訟標的價額:977.95×92,600×1/7 =12,936,881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