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5號
原 告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江佳坪
王志雄
蕭仲傑
吳春棋
王淑燕
蔡坤成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王生原
被 告 吳蔡蓮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補字第4385號返還土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補字第4385號返還 土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