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0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被 告 江春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乃因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 權利義務關係爭議涉訟。觀之卷附借據第5 條第2 項、汽車 貸款撥款授權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同意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 書第28條等契約內容,可知兩造於訂約時,已約定因該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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