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959號
PCDV,103,訴,2959,201501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959號
原   告 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陳麗安
被   告 吳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
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為原告公司之員工,並自民國100年3月間起,經原告派 駐至設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至18號之「關渡水 京社區」擔任總幹事乙職,職司整理該社區之帳目明細、收 取住戶繳納之管理費,及支付協力廠商相關保養維修費用等 業務。詎料,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 之犯意,自其派駐上開社區擔任總幹事後之某日起至101年2 月13日止,陸續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向該社區住戶收取管理 費,或自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開設玉山銀行帳號0510940000 525號帳戶、北投關渡郵局帳號0002340-0280240號帳戶提領 ,擬轉入郵局辦理定期存款,及應支付予協力廠商之款項後 ,竟未全數持以辦理郵局定期存款及支付予協力廠商,卻趁 機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828, 856元侵占入己。嗣其於101年2月15日將自行繕打之失職報 告書交予原告公司派駐關渡水京社區之某晚班保全員,並表 示欲離職之意後,即避不見面,經原告派員前往稽查該社區 之相關收支記錄後察覺有異,始查悉上情。被告上開不法侵 權行為之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2年度易字 第165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44號刑事判 決有罪確定在案,被告不法侵權行為之事實,灼然明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 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故意不法侵害訴 外人關渡水京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關渡水京管委員) 之財產權,共計828,856元,被告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又 被告為原告公司之受僱人,被告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原告與被告即負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此①原告已 於101年3月10日依訴外人關渡水京管委會初步查出金額629, 762元,經雙方同意由原告以關係企業大鼎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大鼎保全公司)名義簽發支票先行賠付、②嗣 後,復查出有如附表編號4「擬轉入郵局辦理定期存款200, 000元」亦遭被告侵占,是以原告同意由訴外人關渡水京管 委會應給付關係企業大鼎保全公司102年1月份及2月份服務 費計200,000元扣抵,共計墊付賠償829,762元,故原告對被 告自取得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之求償權,惟原告願僅依 上開刑事判決理由即如附表所示金額828,856元請求被告賠 償。
㈢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8,8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本院10 2年度易字第1651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44號 刑事判決影本各乙件、大鼎保全公司簽發之支票、關渡水京 管委會存摺、代償證明書,及協議書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準此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 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原告公司之受僱人,在派駐擔任 關渡水京社區總幹事期間,而有如附表所示不法侵害關渡水 京管委員之財產權,僱用人原告乃先行賠付予第三人,故原 告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被告有求償權,原告於 代償上述損害賠償債務後,依據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得 對受僱人被告請求賠償其代償之部分。從而,原告訴請被告 給付如其聲明所示金額與利息,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附表:
┌──┬─────────────┬───────┬─────┐
│編號│款 項│提領/收取日期│金 額│
├──┼─────────────┼───────┼─────┤
│ 1 │100 年度管理費 │100 年間 │117,064 元│
├──┼─────────────┼───────┼─────┤
│ 2 │100 年度收支項目差額 │100 年間 │ 7,213 元│
├──┼─────────────┼───────┼─────┤
│ 3 │旺達水電公司修繕A6住戶冷氣│100 年間 │ 39,600元│
│ │排水管之維修費用 │ │ │
├──┼─────────────┼───────┼─────┤
│ 4 │擬轉入郵局辦理定期存款 │100 年4 月11日│200,000 元│
│ │ │(自玉山銀行帳│ │
│ │ │戶提領) │ │
├──┼─────────────┼───────┼─────┤
│ 5 │旺達水電公司進行100 年度消│100 年10月11日│ 14,000元│
│ │防設備檢修申報之費用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6 │旺達水電公司100 年11月份機│100 年12月12日│ 5,000 元│
│ │電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7 │旺達水電公司100 年12月份機│101 年1 月3 日│ 5,000 元│
│ │電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8 │旺達水電公司更換健身房馬桶│101 年2 月10日│ 1,170 元│
│ │蓋之維修費用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9 │旺達水電公司更換發電機電瓶│101 年2 月10日│ 300 元│
│ │水之維修費用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0 │大鼎公司101 年1 月份保全管│101 年1 月31日│155,000 元│
│ │理費用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1 │永大機電公司101 年1 月份電│101 年1 月31日│ 12,000元│
│ │梯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2 │弘舍公司垃圾清運服務費 │101 年1 月31日│ 4,000 元│
│ │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3 │友嘉公司101 年1 月份停車設│101 年1 月31日│ 2,880 元│
│ │備定期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4 │旺達水電公司101 年1 月份機│101 年1 月31日│ 5,000 元│
│ │電保養費 │(自北投關渡郵│ │
│ │ │局帳戶提領) │ │
├──┼─────────────┼───────┼─────┤
│ 15 │100 年10月份、11月份、12月│101 年1 月1 日│ 50元│
│ │份及101 年1 月份管理費 │至同年月31日 │ │
├──┼─────────────┼───────┼─────┤
│ 16 │100 年12月份及101 年1 月份│101 年2 月1 日│124,165 元│
│ │、2 月份管理費 │至同年月10日 │ │
├──┼─────────────┼───────┼─────┤
│ 17 │100 年11月份、12月份及101 │101 年2 月10日│106,414 元│
│ │年1 月份、2 月份管理費 │ │ │
├──┼─────────────┼───────┼─────┤
│ 18 │18號3 樓住戶繳納之裝潢保證│100年12月間 │ 30,000元│
│ │金 │ │ │
├──┴─────────────┴───────┼─────┤
│合 計│828,856 元│
└────────────────────────┴─────┘

1/1頁


參考資料
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