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95號
PCDV,103,訴,2695,201501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
原   告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5,760 元【計算式:48
,000元(新北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0.12平方公尺=6,245,76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87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8元外,尚應
補繳42,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1/1頁


參考資料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