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541號
PCDV,103,訴,2541,2015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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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41號
原 告 即
上 訴 人 林煌庭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綺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徐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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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