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76號
PCDV,103,訴,2276,201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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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旭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麗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54,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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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