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地上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71號
PCDV,103,訴,1371,2015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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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林奕洲
被 上訴人 林康寶玉
      林清標
      駱桂蘭
      林家溱
      林家楷
      林榮華
      林鴻文
      林麗美
      張李淑女
      張君溥
      張子宜
      鄒林雪嬌
      張淑芬
      林書亘
      林怡男
      張珠娟
      張珠玉
      張凱莉
      張邦寧
      張珠鳳
      張秋耀
      張珠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71號終止地上權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
貳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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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