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運躍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賜海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勝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伯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其白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329號合約糾紛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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