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林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桂員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訴字第1061
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