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619號
PCDV,103,補,4619,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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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19號
聲 請 人 鄭湘議即湘之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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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