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王程章
一、上列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信傑營造有限公司、鄭錦慈、蔡易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捌拾伍萬捌仟陸佰柒
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壹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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