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566號
PCDV,103,補,4566,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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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王程章 
一、上列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信傑營造有限公司鄭錦慈蔡易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捌拾伍萬捌仟陸佰柒
     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壹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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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