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王瑞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7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13 +1 )×10×34元=4,760 元)。
二、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
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
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
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
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稱現租賃房屋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之
」,請聲請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並請陳報自101 年11 月
24日至103 年11月24日起每月之房租為多少?並請說明除聲
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依聲請人之身份證所載其戶籍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路
00巷0 號4 樓,請說明為何需至新北市永和區租賃房屋?
四、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
內頁代替)。
五、陳報聲請人於101 年11月24日起至103 年11月24日止每個月
之薪資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
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
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又聲請人於2 年內收入中記載102 年6 月有競技收入
5,000 元,請詳細說明其競技收入所指為何?
六、聲請人於必要支出主張每月需支出私人借貸12,000元,請聲
請人詳細說明係向何人借款,借款金額為多少,從何時開始
支付,並提出相關文件詳細說明之。又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
父母每月各5,000 元至6,000 元,請說明是否由聲請人全額
支出?或是有兄弟姐妹共同負擔?如是聲請人全額支出請說
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七、提出聲請人之父母之101 年、10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說明其父母目前有無收入?如有,其收入情形為
何?
八、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1 年7 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
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
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十一、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