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高鵬裴
相 對 人 優勢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44 2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 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44 2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442號、103年度司執 全字第737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 紙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12月25日北院木刑科文字第 0000000000號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12月30日雲院通民 天決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 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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