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24號
PCDV,103,司執消債清,24,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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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美娟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蔡富强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二中「前開4名債權人代表債權金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之百分之83.95,因此就債務」應更正為「前開4名債權人代表債權金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之百分之83.95,因此就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復按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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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