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辰陽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 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 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前揭裁定乙份附卷可稽(見卷 第6頁)。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見卷第68頁 背面),其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 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72期( 即6年),第1-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以下同)7,973元,總 清償金額共計574,056元,清償成數為21.1441%(無擔保及 無優先債權總額2,714,974元)。本院於103年12月31日依本 條例第60條第1項函知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進行書面 可決,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 同意,而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 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則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已逾半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 共2位,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計2位),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為2,714,974元,業逾全部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2,714,974元之半數(100%),準此 ,本件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 條第2項規定業經通過書面可決,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 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
報狀等在卷足憑(見卷第75-79、40-42頁)。三、次查,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且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 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 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 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蔡辰陽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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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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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74,056元 │
│2.總清償比例:21.1441%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起,以1個月為1│
│ 期,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每期清償7,973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
│ ,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
│ 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
│ 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 │
│ 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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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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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2期每期│
│ │ │ │ │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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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562,705 │330,419 │4,58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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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1,152,269 │243,637 │3,3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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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
│ 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
│ 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
│ 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
│ 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
│ 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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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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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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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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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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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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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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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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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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