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7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世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陸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 相對人蔡世英於民國95 年9 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新臺幣10926 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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