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721號
PCDV,103,司促,47721,201501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7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世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陸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 相對人蔡世英於民國95 年9 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新臺幣10926 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