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845號
PCDV,103,司促,46845,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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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845號
債 權 人 嚴昭梅
債 權 人 葉俊毅
債 務 人 劉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貳萬伍仟伍
  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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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