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173號
PCDV,103,司促,46173,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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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17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賴怡頻
債 務 人 葉峰鳴
債 務 人 葉芝伶
債 務 人 葉芝妗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峻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捌仟捌
  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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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