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030號
債 權 人 台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代 理 人 林鳳秋律師
債 務 人 易陳雪英
債 務 人 易柏鈞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家妤即劉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伍
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