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030號
PCDV,103,司促,45030,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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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030號
債 權 人 台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代 理 人 林鳳秋律師
債 務 人 易陳雪英
債 務 人 易柏鈞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家妤即劉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伍
  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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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