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68號
PCDV,102,重訴,268,201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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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劉正一
被 上訴人 郭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貳
佰陸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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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