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 告 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鍾典晏律師
王萱雅律師
蔡朝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威忠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錫霖
訴訟代理人 莊永吉
李思慧
鐘季汝
陳郁棻
林朝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關於原告與被告間停止訴訟程序部分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因補徵營業稅罰鍰事件(案號分別為一○二年度訴字第一八 六五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六號、一○二年度訴字第 一八六七號)之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 事件之先決問題,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命在上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訴訟之被告除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以外,另有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系爭裁定係就本件訴訟 全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 局針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抗字 第664 號審理後,裁定系爭裁定關於停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板橋分局與原告間訴訟程序之部分廢棄,其理由略以 :上述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之要件不合。準此,足認系爭裁定之裁定停止原因已不存 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系爭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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