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93號
PCDM,104,聲,93,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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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書維
被   告 李保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
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書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書維因被告李保毅強盜案件(103 年度執字第19286 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1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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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