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7號
PCDM,104,聲,37,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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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淡褐色圓形錠劑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貳捌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 3346號被告陳明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一案 ,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 期滿。扣案之MDMA 1顆(淨重0.286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 2 公克),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 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MDMA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各著有規定。再違禁物未經裁判 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陳明毅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3346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103 年12月24日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 3346號偵查卷宗及102 年度緩字第263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 實。而扣案之淡褐色圓形錠劑1 粒,經送鑑驗,確含有第二 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0.2860公克,取樣0.0008公克,驗餘 淨重0.2852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3 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 ,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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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