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本全
被 告 宋文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本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文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准予具保新臺幣5 萬元以代 替羈押,由具保人陳本全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出具同額現 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茲因被告於執行時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 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二、按「(第1 項)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 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 納者,沒入之。(第2 項)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但 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宋文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准予具保新臺幣5萬元以代替羈押,由具 保人陳本全於102年11月22日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 獲釋放,有該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考(移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案號為103 年 刑保字第00000000號)。又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 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被告無著,且該署合法通知具保人陳本 金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 ,有送達證書影本2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 1 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 份附卷可憑。又被告迄今仍逃匿 中,未在任何監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 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