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靜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靜怡因犯如附表所示拾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靜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8罪,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 至7 所 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 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