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俊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俊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俊毅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侵占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