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進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24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進仲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 至7 行所載「其為新北市○○區○○路 0 段00○00號、92巷10之1 號、92巷10之2 號建築物實際使 用人,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且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不得違反規定重建,」,應予補充更正為「許進仲係新北 市○○區○○路0 段00○00號、92巷10之1 號、92巷10之2 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兼實際使用人,知悉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 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違反規定 擅自建造者,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又依建築法規定 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竟未依法向主管建 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所載「竟違反上開規定,」,應予補 充更正為「竟違反上開規定,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 行所載「拆除現場照片21紙」, 應予補充更正為「拆除現場照片26張」;證據部分應予補充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送達證書1 紙、被告再行搭 建違章建築蒐證照片6 張」。
二、核被告許進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法強制拆除之建 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科刑及執行完畢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 貪圖一己之利,於其所搭建之違章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 築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後,竟再度於同址重行搭蓋違章建築, 顯然漠視國家法令及公權力之行使,所為對都市整體市容產 生影響,且對周遭建築物結構體之安全恐生一定之危害,影 響公共安全,殊非可取;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 參酌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參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2 條第3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4625號
被 告 許進仲 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進仲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102年度桃交簡字第2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 定,並於102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其為新北 市○○區○○路0段00○00號、92巷10之1號、92巷10之2號 建築物實際使用人,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機關之審查許 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且依建築法規定強制 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於101年間,在上址擅 自興建高約9公尺、面積約2000平方公尺之大型鐵皮鋼構違 章建築,經新北市政府於102年9月16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 00 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 並於103年7月10日拆除完畢在案,竟違反上開規定,於103 年8月4日前某日,在上址重新興建建築物使用,並經新北市 政府於103年8月15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 0000號違章 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進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新 北市政府102年9月16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 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勘查紀錄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現場照片、拆除時間通知單、自拆切 結書、結案通知單、拆除現場照片21紙、新北市政府103年8 月15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 、違章建築勘查紀錄表等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其犯行洵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重建因違反規定遭強制 拆除建築物罪嫌。另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姜 麗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