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賢
郭泰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
度偵字第29329號、第29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俊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泰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更正如下外,其餘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 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犯罪事實:吳俊賢、郭泰宏預見將其所使用之銀行帳戶存簿 、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以該帳戶隱 匿詐欺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索無門,竟仍出於 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被告吳俊賢於 民國103 年7 月22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之統一 超商門市,將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等2 帳戶之存簿、金融卡郵寄給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王先生」及「徐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寄出後 復以電話告知上述金融卡密碼。㈡被告郭泰宏於103 年7 月 24日某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之統一超商門市,將所 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三重溪尾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華南商 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3 帳戶之存簿 、金融卡郵寄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專員」之詐欺 集團成員,並以電話告知上開金融卡密碼。嗣「王先生」、 「王專員」及「徐小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5 帳 戶存簿及金融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如附表 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後,而先後匯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 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內,隨即遭提領一空。案經楊瑞銘、董秀 芬、張如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紀權芳、呂瑩 瀅、王清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三、爰審酌被告吳俊賢、郭泰宏將渠等之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供犯 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 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
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被告等之素行、告 訴人等受騙之金額、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等二 人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1 本件詐 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行為,致告訴人楊瑞銘陷於錯誤,而購 買Gash點數卡5 張共4 萬5000元將帳號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 員及附表編號8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行為,致告訴人 呂瑩瀅陷於錯誤,而購買遊戲點數5000元將帳號密碼告知詐 騙集團成員,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部分,檢察官雖認被告等涉有此部分幫助詐欺罪嫌云云,惟 查,上開事實固據告訴人楊瑞銘、呂瑩瀅於警詢時證述甚明 ,並有購買點數之付款證明在卷可稽,然上述告訴人等係購 買上開之遊戲點數卡後,而將其帳號密碼告知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非將該等款項匯款至被告等所 有上開金融帳戶內,自難遽認上揭告訴人等受詐騙而購買遊 戲點數部分,與被告等前揭提供銀行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犯 行間有何關連,實難認其對詐欺集團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 資以助力,自難徒憑被告等提供前揭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遽認被告涉有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應 認被告此部分詐欺取財罪嫌尚有不足,惟此部分與上開有罪 部分為一罪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 、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 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 │
│ │/ 告訴│ │ │(新臺幣)│
│ │人 │ │ │ │
├──┼───┼──────┼────────────┼─────┤
│ 1 │告訴人│103年7月26日│自稱統一健康世界及遠東商│2萬9,989元│
│ │楊瑞銘│17時50分許 │業銀行人員,向告訴人楊瑞│ │
│ │ │ │銘佯稱有筆消費設定錯誤,│ │
│ │ │ │要求依指示前往ATM 操作解│ │
│ │ │ │除設定,導致告訴人楊瑞銘│ │
│ │ │ │匯款新臺幣2 萬9,989 元至│ │
│ │ │ │被告郭泰宏申辦之上開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戶│ │
│ │ │ │內。 │ │
├──┼───┼──────┼────────────┼─────┤
│ 2 │被害人│103年7月26日│自稱露天網路拍賣人員,向│5萬9,978元│
│ │黃昭銘│18時42分、 │被害人黃昭銘佯稱其於網路│ │
│ │ │同年月27日0 │拍賣購物設定錯誤,要求依│ │
│ │ │時21分 │指示前往ATM 操作解除設定│ │
│ │ │ │,導致被害人黃昭銘匯款2 │ │
│ │ │ │萬9,989 元至被告郭泰宏所│ │
│ │ │ │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 │
│ │ │ │和分行帳戶內。復佯稱需再│ │
│ │ │ │操作一次,現金才能匯入,│ │
│ │ │ │致其又匯款2 萬9,989 元至│ │
│ │ │ │被告吳俊賢所申設之上開華│ │
│ │ │ │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內│ │
│ │ │ │。 │ │
├──┼───┼──────┼────────────┼─────┤
│ 3 │告訴人│103年7月26日│自稱網路拍賣及中國信託銀│1萬3,989元│
│ │董秀芬│19時14分 │行人員,向告訴人董秀芬佯│ │
│ │ │ │稱其於網路拍賣購物設定錯│ │
│ │ │ │誤,要求依指示前往ATM 操│ │
│ │ │ │作解除設定,導致告訴人董│ │
│ │ │ │秀芬匯款1 萬3,989 元至被│ │
│ │ │ │告郭泰宏所申設之上開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戶│ │
│ │ │ │內。 │ │
├──┼───┼──────┼────────────┼─────┤
│ 4 │告訴人│同日19時3分 │自稱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2萬9,438元│
│ │張如茵│許 │人員向告訴人張如茵佯稱其│ │
│ │ │ │消費設定錯誤,要求依指示│ │
│ │ │ │前往ATM 操作解除設定,導│ │
│ │ │ │致告訴人張如茵匯款2 萬9,│ │
│ │ │ │438 元至被告郭泰宏所申 │ │
│ │ │ │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和│ │
│ │ │ │分行帳戶內。 │ │
├──┼───┼──────┼────────────┼─────┤
│ 5 │被害人│同日19時30分│自稱網路賣家及郵局人員,│2萬9,987元│
│ │彭筱娟│許 │向被害人彭筱娟佯稱其於網│ │
│ │ │ │路購物設定錯誤,要求依指│ │
│ │ │ │示前往ATM 操作解除設定,│ │
│ │ │ │導致被害人彭筱娟匯款2 萬│ │
│ │ │ │9,987 元至被告郭泰宏所申│ │
│ │ │ │設之三重溪尾街郵局帳戶。│ │
├──┼───┼──────┼────────────┼─────┤
│ 6 │被害人│同日21時13分│自稱係露天網拍賣家,向告│2萬9,989元│
│ │黃勁凱│ │訴人黃勁凱佯稱日前購買之│ │
│ │ │ │商品遭設定12期分期付款,│ │
│ │ │ │要求至ATM 操作解除設定,│ │
│ │ │ │導致被害人黃勁凱匯款2 萬│ │
│ │ │ │9,989 元至被告吳俊賢申辦│ │
│ │ │ │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 │
│ │ │ │城分行帳戶內。 │ │
├──┼───┼──────┼────────────┼─────┤
│ 7 │告訴人│同日21時31分│自稱係旅店人員,向告訴人│2萬7,998元│
│ │紀權芳│ │紀權芳表示日前入住所匯之│ │
│ │ │ │款項遭設定成12期分期付款│ │
│ │ │ │,要求至ATM 操作解除設定│ │
│ │ │ │,導致告訴人紀權芳匯款2 │ │
│ │ │ │萬7,998 元至被告吳俊賢申│ │
│ │ │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金城分行帳戶內。 │ │
├──┼───┼──────┼────────────┼─────┤
│ 8 │告訴人│同日21時33分│自稱係網拍賣家,並向告訴│2萬9,989元│
│ │呂瑩瀅│ │人呂瑩瀅佯稱日前購買之商│ │
│ │ │ │品遭設定成12期分期付款,│ │
│ │ │ │要求告訴人呂瑩瀅至ATM 操│ │
│ │ │ │作解除設定,導致告訴人呂│ │
│ │ │ │瑩瑩匯款2 萬9,989 元至被│ │
│ │ │ │告吳俊賢申辦之上開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戶內│ │
│ │ │ │。 │ │
├──┼───┼──────┼────────────┼─────┤
│ 9 │告訴人│同日21時56分│自稱係網拍賣家,並向告訴│2萬9,989元│
│ │王清飛│ │人王清飛佯稱日前購買之商│ │
│ │ │ │品遭設定成12期分期付款,│ │
│ │ │ │要求至ATM 操作解除設定,│ │
│ │ │ │導致告訴人王清飛匯款2 萬│ │
│ │ │ │9,989 元至被告吳俊賢申辦│ │
│ │ │ │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 │
│ │ │ │城分行帳戶內。 │ │
├──┼───┼──────┼────────────┼─────┤
│ 10 │告訴人│同日22時5分 │自稱係露天網拍賣家,並向│2萬9,987元│
│ │鄧福錦│ │被害人鄧福錦佯稱日前購買│ │
│ │ │ │之商品遭設定成12期分期付│ │
│ │ │ │款,要求告訴人鄧福錦至萊│ │
│ │ │ │爾富ATM 操作解除設定,導│ │
│ │ │ │致鄧福錦匯款2 萬9,987 元│ │
│ │ │ │至被告吳俊賢申辦之上開華│ │
│ │ │ │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內│ │
│ │ │ │。 │ │
├──┼───┼──────┼────────────┼─────┤
│ 11 │被害人│同日20時9 分│自稱網路賣家及臺新銀行人│11萬9,978 │
│ │徐俊偉│、20時36分、│員,向被害人徐俊偉及其兒│元 │
│ │及其兒│21時28分、21│子徐同頡2 人佯稱徐俊偉於│ │
│ │子徐同│時46分 │網路購物設定錯誤,要求依│ │
│ │頡 │ │指示前往ATM 操作解除設定│ │
│ │ │ │,導致害人徐俊偉分別匯款│ │
│ │ │ │3 筆各為2 萬9,989 元、2 │ │
│ │ │ │萬9,989 元、3 萬元至被告│ │
│ │ │ │郭泰宏所申設之上開華南商│ │
│ │ │ │業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後│ │
│ │ │ │又匯款3 萬元至被告吳俊賢│ │
│ │ │ │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 │
│ │ │ │行帳戶內。 │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9329號
第29752號
被 告 吳俊賢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3
居臺北市○○區○居街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泰宏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泰宏、吳俊賢預見將其所使用之銀行帳戶存簿、金融卡及 密碼等資料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以該帳戶隱匿詐欺所得 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索無門,竟仍出於幫助詐欺之 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被告吳俊賢於民國103年7 月22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之統一超商門市,將 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 2帳戶之存簿、金融卡郵寄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 先生」及「徐小姐」之詐欺集團成員,寄出後復以電話告知 上述金融卡密碼。㈡被告郭泰宏於103年7月24日某時許,在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之統一超商門市,將所申辦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三重溪尾街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等3帳戶之存簿、金融卡郵寄給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 電話告知上開金融卡密碼。嗣「王先生」、「王專員」及「 徐小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5帳戶存簿及金融卡 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 錯誤後,而先後匯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 戶內,隨即遭提領一空。
二、案經楊瑞銘、董秀芬、張如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紀權芳、呂瑩瀅、王清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2人均矢口否認上情,被告吳俊賢辯稱:伊當時要 申辦貸款,就找到中信信貸代辦公司,對方「徐小姐」要求 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因為對方說要幫伊製造假的資金往來 紀錄,所以伊才將上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寄給真實姓名年籍 年籍不詳、自稱「王先生」之男子辦理信用貸款,他們有提 供0000000000電話作為聯繫之用云云;被告郭泰宏則辯稱: 伊是上網找到OK忠訓代辦公司,該公司要求伊提供上開帳戶 資料,說要幫伊製造假的資金進出,以利貸款,所以伊才將 上開帳戶資料及提款卡寄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專 員」的男子,幫忙辦理信用貸款,該男子有提供0000000000 電話作為聯繫之用云云;經查:
(一)附表所示告訴人楊瑞銘等人、被害人黃昭銘等人,遭人以電 話詐騙而分別匯款至被告2人提供之上開帳戶內之事實,業 據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楊瑞銘等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復有被 告2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和分行、三重溪尾街郵局、華 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金城分行5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楊瑞銘 等人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及相關報案資料等附 卷可稽,是前開5帳戶確已遭詐欺集團用以當作詐騙告訴人 楊瑞銘等人及被害人黃昭銘等人所得之存款帳戶甚明。(二)被告2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自承寄送上開帳戶資料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王先生」、「徐小姐」、「王專員」係用 來做申辦信用貸款之用,然按一般民眾辦理貸款係透過銀行 等金融機構之正當管道,為確保貸款人日後正常繳息還款, 必然仔細徵信,確認貸款人以往之信用情況,並核對相關證 件,甚至與本人進行確認,以評估是否放款以及放款額度, 無論何類信用貸款,若貸款人信用狀況不良至金融機構無法 承擔風險之程度時,任何人均無法貸得款項,委託他人代辦 亦然;復各金融機構亦普遍設有服務人員,提供諮詢及協助 客戶辦理各項業務等服務,若客戶因信用不良可否辦理貸款 有所疑義,均可向服務人員甚至櫃檯人員查詢,無需大費周 章請人代辦。被告2人既明知其無薪資轉帳證明,無法依正 常程序辦理貸款,仍委託他人代辦貸款,於交付銀行帳戶資 料時,已有製造假財力證明之主觀認知,是難認其無幫助詐 欺之不確定故意。
(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 用之表徵,豈能隨意交予陌生人,如該他人非供作犯罪所得 出入之帳戶或其他不法目的,應無使用非自己名義金融帳戶 之必要,且近年來社會利用人頭帳戶詐騙他人金錢以逃避政
府查緝之案件屢見不鮮,復廣為媒體報導且迭經政府宣傳, 被告2人對此亦應有所認知及警覺,又被告2人自承實際並未 獲得貸款,且又未積極索回前開5帳戶之金融卡等資料,復 對未能取回帳戶金融卡一事,亦未報警處理或將該帳戶掛失 ,是其前後舉措悖於常理,堪認被告2人顯有容任所交付帳 戶資料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四)綜上,被告2人前開所辯,自難採信,被告2人幫助詐欺取財 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所謂幫助行為乃指對於被幫助者之犯罪行為,予以物質或 精神上之支持,而使其得以或易於實現構成要件,或使其行 為造成更大之損害。準此,幫助犯之幫助行為應係指實施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若係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則非幫助行 為,而應論以共同正犯。經查,本件並無證據顯示被告郭泰 宏、吳俊賢同為該詐欺集團之成員,雖附表所示告訴人楊瑞 銘等人、被害人黃昭銘等人確實分別匯款至被告郭泰宏、吳 俊賢前開提供之5帳戶內,業如前述,但既無從證明本件詐 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該匯入之款項,為被告郭泰宏、吳俊 賢所實施或提領,故僅能認定被告郭泰宏、吳俊賢係單純提 供帳戶借人使用,而為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是核被告2人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再被告為從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又被告2人前開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 詐騙集團成員詐騙數個被害人財物之犯罪行為,係屬一行為 幫助詐騙不同被害人,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請論以 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孟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告 │ 時間 │ 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 │
│ │訴人 │ │ │(新臺幣)│
├──┼─────┼──────┼───────────┼─────┤
│ 1 │告訴人楊瑞│103年7月26日│自稱統一健康世界及遠東│7萬4,989元│
│ │銘 │16時51分許、│商業銀行人員,向告訴人│ │
│ │ │17時50分許 │楊瑞銘佯稱有筆消費設定│ │
│ │ │ │錯誤,要求依指示前往AT│ │
│ │ │ │M操作解除設定,導致告 │ │
│ │ │ │訴人楊瑞銘匯款新臺幣2 │ │
│ │ │ │萬9,989元至被告郭泰宏 │ │
│ │ │ │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
│ │ │ │銀行三和分行帳戶內,並│ │
│ │ │ │購買Gash點數卡5張共4萬│ │
│ │ │ │5,000元,共遭詐騙7萬 │ │
│ │ │ │4,989元。 │ │
├──┼─────┼──────┼───────────┼─────┤
│ 2 │被害人黃昭│同日18時30分│自稱露天網路拍賣人員,│5萬9,978元│
│ │銘 │許 │向被害人黃昭銘佯稱其於│ │
│ │ │ │網路拍賣購物設定錯誤,│ │
│ │ │ │要求依指示前往ATM操作 │ │
│ │ │ │解除設定,導致被害人黃│ │
│ │ │ │昭銘匯款2萬9,989元至被│ │
│ │ │ │告郭泰宏所申設之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戶│ │
│ │ │ │內。復佯稱需再操作一次│ │
│ │ │ │,現金才能匯入,致其又│ │
│ │ │ │匯款2萬9,989元至被告吳│ │
│ │ │ │俊賢所申設之上開華南商│ │
│ │ │ │業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內。│ │
├──┼─────┼──────┼───────────┼─────┤
│ 3 │告訴人董秀│同日17時28分│自稱網路拍賣及中國信託│1萬3,989元│
│ │芬 │許、17時47分│銀行人員,向告訴人董秀│ │
│ │ │許 │芬佯稱其於網路拍賣購物│ │
│ │ │ │設定錯誤,要求依指示前│ │
│ │ │ │往ATM操作解除設定,導 │ │
│ │ │ │致告訴人董秀芬匯款1萬 │ │
│ │ │ │3,989元至被告郭泰宏所 │ │
│ │ │ │申設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
│ │ │ │銀行三和分行帳戶內。 │ │
├──┼─────┼──────┼───────────┼─────┤
│ 4 │告訴人張如│同日19時3分 │自稱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2萬9,438元│
│ │茵 │許 │社人員向告訴人張如茵佯│ │
│ │ │ │稱其消費設定錯誤,要求│ │
│ │ │ │依指示前往ATM操作解除 │ │
│ │ │ │設定,導致告訴人張如茵│ │
│ │ │ │匯款2萬9,438元至被告郭│ │
│ │ │ │泰宏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 │
│ │ │ │業銀行三和分行帳戶內。│ │
├──┼─────┼──────┼───────────┼─────┤
│ 5 │被害人彭筱│同日19時30分│自稱網路賣家及郵局人員│2萬9,987元│
│ │娟 │許 │,向被害人彭筱娟佯稱其│ │
│ │ │ │於網路購物設定錯誤,要│ │
│ │ │ │求依指示前往ATM操作解 │ │
│ │ │ │除設定,導致被害人彭筱│ │
│ │ │ │娟匯款2萬9,987元至被告│ │
│ │ │ │郭泰宏所申設之中國信託│ │
│ │ │ │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戶內│ │
│ │ │ │。 │ │
├──┼─────┼──────┼───────────┼─────┤
│ 6 │告訴人黃勁│同日21時13分│自稱係露天網拍賣家,向│2萬9,989元│
│ │凱 │ │告訴人黃勁凱佯稱日前購│ │
│ │ │ │買之商品遭設定12期分期│ │
│ │ │ │付款,要求至ATM操作解 │ │
│ │ │ │除設定,導致告訴人黃勁│ │
│ │ │ │凱匯款2萬9,989元至被告│ │
│ │ │ │吳俊賢申辦之上開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戶│ │
│ │ │ │內。 │ │
├──┼─────┼──────┼───────────┼─────┤
│ 7 │告訴人紀權│同日21時31分│自稱係旅店人員,向告訴│2萬7,995元│
│ │芳 │ │人紀權芳表示日前入住所│ │
│ │ │ │匯之款項遭設定成12期分│ │
│ │ │ │期付款,要求至ATM操作 │ │
│ │ │ │解除設定,導致告訴人紀│ │
│ │ │ │權芳匯款2萬7,995元至被│ │
│ │ │ │告吳俊賢申辦之上開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 │
│ │ │ │戶內。 │ │
├──┼─────┼──────┼───────────┼─────┤
│ 8 │告訴人呂瑩│同日21時33分│自稱係網拍賣家,並向告│3萬4,989元│
│ │瀅 │ │訴人呂瑩瀅佯稱日前購買│ │
│ │ │ │之商品遭設定成12期分期│ │
│ │ │ │付款,要求告訴人呂瑩瀅│ │
│ │ │ │至ATM操作解除設定,導 │ │
│ │ │ │致告訴人呂瑩瑩匯款2萬 │ │
│ │ │ │9,989元至被告吳俊賢申 │ │
│ │ │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行金城分行帳戶內,並購│ │
│ │ │ │買遊戲點數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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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告訴人王清│同日21時56分│自稱係網拍賣家,並向告│2萬9,989元│
│ │飛 │ │訴人王清飛佯稱日前購買│ │
│ │ │ │之商品遭設定成12期分期│ │
│ │ │ │付款,要求至ATM操作解 │ │
│ │ │ │除設定,導致告訴人王清│ │
│ │ │ │飛匯款2萬9,989元至被告│ │
│ │ │ │吳俊賢申辦之上開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戶│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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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被害人鄧福│同日22時5分 │自稱係露天網拍賣家,並│2萬9,987元│
│ │錦 │ │向被害人鄧福錦佯稱日前│ │
│ │ │ │購買之商品遭設定成12期│ │
│ │ │ │分期付款,要求被害人鄧│ │
│ │ │ │福錦至萊爾富ATM操作解 │ │
│ │ │ │除設定,導致鄧福錦匯款│ │
│ │ │ │2萬9,987元至被告吳俊賢│ │
│ │ │ │申辦之上開華南商業銀行│ │
│ │ │ │信義分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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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被害人徐俊│同年月27日22│自稱網路賣家及臺新銀行│11萬9,978 │
│ │偉及其兒子│時 │人員,向被害人徐俊偉及│元 │
│ │徐同頡 │ │其兒子徐同頡2人佯稱徐 │ │
│ │ │ │俊偉於網路購物設定錯誤│ │
│ │ │ │,要求依指示前往ATM操 │ │
│ │ │ │作解除設定,導致害人徐│ │
│ │ │ │俊偉分別匯款3筆各為2萬│ │
│ │ │ │9,989元、2萬9,989元、3│ │
│ │ │ │萬元至被告郭泰宏所申設│ │
│ │ │ │之上開華南商業銀行三重│ │
│ │ │ │分行帳戶內;後又匯款3 │ │
│ │ │ │萬元至被告吳俊賢申設之│ │
│ │ │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 │
│ │ │ │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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