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偉辰(原名:田嘉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
字第22145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0
3 年度簡字第6534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聲請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 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上訴。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2145號
被 告 田偉辰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偉辰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2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 號前,因所搭乘由唐偉宸駕駛之車輛與詹志柔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自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而有爭執 ,田偉辰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打開詹志柔駕駛之上開營業自 小客車副駕駛座車門後,以徒手、腳踹之方式毆打詹志柔, 致詹志柔受有臉、頭皮、上臂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詹志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田偉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 (二)告訴人詹志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與以證人身分所 為之結證、同案被告唐偉宸(另涉妨害自由罪嫌部分另 行發布通緝)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證人林恩慶、段磊於偵查中之結證。
(四)新北市○○○○○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育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