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78號
KSDM,90,易,78,200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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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三八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八十四年間係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 壽公司)鼓山收費處主任,負責招攬保險客戶及收取客戶繳交之保險費及其他款 項,為從事業務之人,緣新光人壽公司保戶丙○○於八十四年九月六日因購屋亟 需用錢,乃以保單向該公司質押借款新台幣(下同)十三萬五千元,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丙○○將質押借款十三萬五千元及利息五千元,委由朋友甲○○交付 乙○○返還新光人壽公司,以塗銷丙○○之質押貸款,乙○○收受後,於名片背 面簽立臨時收據交付甲○○,孫女再轉交丙○○,詎乙○○竟萌不法所有之意圖 ,將前揭款項挪為己用,並未依約繳回新光人壽公司並塗銷丙○○之質押貸款, 且為掩飾犯行,每月自行代丙○○繳納質押借款利息,迄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乙○○未再繳納利息,丙○○收到新光人壽公司催繳利息通知,始知上情。因 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 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 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 高法院四十九年台非字第二O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三、查本件被告前被訴:乙○○自七十五年間起,受僱設於台北市○○○路○段六十 六號新光人壽公司,擔任基層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客戶及收取客戶繳交之保費 帳款,為從事業務之人。於任職期間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客戶張博 智及洪玉玲投保新光人壽五年期躉繳大吉壽險,採一次繳足五年期之保費,竟於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將業務上收取由洪玉蓉代其夫張博智、及其妹洪玉玲所 繳交之保險費五十四萬三千二百七十元及五十三萬七千三百二十元,合計一百零 八萬五百九十元後,未經客戶同意,擅將五年期繳足保費方式,變更為一年期保 費繳納方式,將所收取二人保費中之八十二萬五千零二十元,變易持有為所有意 思,擅自侵占入己,挪為清償地下錢莊債務。嗣將所剩其餘款項二十五萬五千五 百七十元,繳回新光人壽公司,分別作為張博智第一年保費十二萬九千零十元及 洪玉玲第一年保費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元。所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 業務侵占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以八十八年 度易字第四○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九年 一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一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有本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在卷足憑,及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
四、本件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伊與甲○○約至高雄市○○路與中山路口之



吾愛吾家」咖啡店,甲○○確有交予伊十三萬五千元及利息五千元,並由伊當 場在其名片背面簽立臨時收據交予甲○○,再於翌日開立正式收據予甲○○等語 ,並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約被告至高雄市○○路與中山路口之「吾 愛吾家」咖啡店,將十三萬五千元借款及利息五千元交予被告,以清償丙○○向 新光人壽公司之借款,當時伊並請被告簽發收據給伊,被告即拿出名片在背面書 立簽名後交予伊,而於翌日再請被告再開立正式收據等語,且觀之被告在其名片 背面所簽立之臨時收據,日期為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復被告開立之正式收 據亦載明:「本人丙○○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將新光人壽十年儲蓄險借款中 的十三萬五千元,委託新光人壽鼓山收費處主住乙○○小姐還清借款。茲收到丙 ○○還十年儲蓄險借款中的十三萬五千元,加八十六年九月至十二月利息五千元 整」等語,有被告在其名片背面簽立之臨時收據乙紙及被告開立之正式收據乙紙 等影本附卷可稽。準此,告訴人委由證人甲○○交付上開款項予被告之時間,應 係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訴人誤載為同(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事實,應堪認定。從而,本件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與被告前被訴經判決確定 之犯罪事實,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而犯同一 之罪名,自屬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該案判決之效力,應 及於全部犯罪事實,揆諸前揭說明,爰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寰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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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