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451號
PCDM,103,附民,451,201501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51號
原   告 施春美
被   告 王榮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824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 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以 103 年度易字第824 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 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非對於本案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案件部分,原告即被害人得請求檢察官上訴)。如不服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明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