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94號
PCDM,103,附民,194,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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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銓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棋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被   告 簡惠美
上列當事人因103年度訴字第31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妨害電腦使用罪,業經本 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無罪,附帶民事訴訟本應駁回 原告之訴,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此有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2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 狀在卷可稽,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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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