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林定甫
被 告 張惇翔
胡雅君
洪明豪
黃柏諺
謝孟林
洪明偉
林倩如
楊書瑜
上列當事人因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