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262號
PCDM,103,易,1262,2015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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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仁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
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1262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1704號、第1705號、第17
06號、第17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仁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故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 被告廖仁宗,被告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乃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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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