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7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祥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7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祥堃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 第3 至2 行「為警攔檢並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記載補充更 正為「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3時03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 試」及證據欄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游祥堃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 危險性,且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併期滿之記錄,詎不知警惕,漠視自 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 高達每公升0.75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 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騎乘重型機車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 ,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小暨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調查筆 錄及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7811號
被 告 游祥堃 男 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祥堃前於民國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 年度速偵字第68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99年 2 月23日起至101 年2 月22日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服 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103 年11月28日21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之某朋友住處, 飲用酒類至同日22時30分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程度,僅稍事休息於酒精尚未退散,猶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其新北市○○區○○○路 00巷00弄00號4 樓住處。嗣於同日22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 新莊區中華路3 段與中央路口前,為警攔檢並施以酒精濃度 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始悉上情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祥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酒後時間確認單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 柏 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