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號
CHDV,104,除,6,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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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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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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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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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恒美化工股份有│華南銀行鹿港分│103年7月31日 │3,593,683元 │LD0000000 │ │
│ │限公司 林承亮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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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