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1號
CHDV,104,訴,81,201501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馬王澄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詠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