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3號
CHDV,104,訴,23,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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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號
原   告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坤琦
被   告 宗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該裁定已 於103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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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昱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