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2號
CHDV,104,補,22,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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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4,8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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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