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06年度,34號
TNEM,106,南秩,34,201706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6年度南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劉政靇
      張家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6月26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603226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政靇張家偉互相鬥毆,各處新台幣貳仟元、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政靇張家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6年6月5日下午11時20分許。 ⑵地點:台南市○○區○○路00號賓士KTV。 ⑶行為:互相鬥毆(被移送人劉政靇因酗酒泥醉,掐住被移 送人張家偉脖子,並用手機敲打其額頭,致張家偉脖子紅 腫、額頭腫脹,張家偉掙脫控制後,將劉政靇摔至地上, 並徒手徒腳攻擊劉政靇,致劉政靇右腰及右手臂受傷)。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劉政靇張家偉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被移送人受傷之照片。三、核被送移人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 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已於事後成立和解,由劉 政靇賠償張家偉新台幣6,000元,此有該和解書在卷可稽,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