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票據債務與保證債務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號
CHDV,104,補,15,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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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黃家峯
原   告 黃家盛
原   告 黃葦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陳昱澤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票據債務與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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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