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黃家峯
原 告 黃家盛
原 告 黃葦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陳昱澤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票據債務與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